- ·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策法规》
顺成〔2025〕03号员工处理处分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顺成劳务管理有限公司派遣至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员工处理处分管理实施办法
顺成〔2025〕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顺成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处分工作,加强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和维护用工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及参照成铁劳卫〔2025〕50号《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处分管理实施办法》《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补充协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派遣至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的员工,依据企业规章制度给予处理或企业纪律处分的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所派遣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如监察机关已给予其政务处分,或任免机关、单位已依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给予其处分,不再适用企业规章制度给予其企业纪律处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员工处分工作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给予公司员工处理处分,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与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处理分为严重违反公司及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红线)被退回的、违反公司及用工单位禁止行为的处理。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用工单位退回公司的,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退回情形。
(一)经用工单位认定为不符合岗位标准或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不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的。
(三)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或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以及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达到记过处分及以上的。
(四)对铁路交通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五)破坏、盗窃铁路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
(七)在工作期间发生喝酒、打牌、违反作业程序等严重违章违纪行为的。
(八)有吸毒行为的。
(九)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连续旷工达到2个工作日及以上或年内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十一)劳务派遣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二、触碰用工单位安全红线的直接退回公司。
(一)触碰用工单位安全红线和禁止行为的,比照用工单位管理制度执行。
(二)违章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经用工单位研究决定的情形。
(三)其他违反公司及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经研究应被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等尚未构成处分条件的,可给予内部待岗、调整工作岗位或经济考核,具体由公司依据用工单位实际制定。
第八条 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解除劳动合同,24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情节严重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党员员工,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按照党的纪律处分与企业纪律处分相匹配的原则,给予相应企业纪律处分;对非党员员工,根据违反上述纪律情形和轻重程度,给予相应企业纪律处分。
(二)违反员工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被评定为思想政治素质“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三)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擅离职守或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力,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四)月度内有无故迟到、早退、当班睡觉等情形,累计达到4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工作期间擅离职守、饮酒、打牌、赌博、上网游戏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之一的处分;
(五)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之一的处分;
(六)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旷工行为(连续旷工时间的计算不受自然年度限制);
(七)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公安机关处9日及以下行政拘留的给予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被公安机关责令到社区戒毒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八)不服从生产指挥和工作安排,怠误工作,影响生产工作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之一的处分。冲击工作场所或行车指挥重地,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九)有阻碍、拒绝工作人员监督(监考)、检查、正常工作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有威胁、辱骂行为的给予记过、记大过之一的处分;有殴打、报复行为的给予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十)向单位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或伪造单位证明、证件等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之一的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十一)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诽谤或诋毁铁路企业,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给铁路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之一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十二)其他违背职业道德、公序良俗,在工作场所或公共场合言行举止,给铁路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之一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十三)虚报差旅费,套取加班费、津补贴等工资性收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十四)浪费原材料、能源,采购、使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商)品,故意损坏工具设备以及其他公物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十五)违反合同管理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十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十七)违反保密规定或者擅自发布公司及用工单位内部工作信息、资料,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十八)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第 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十九)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及用工单位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视承担责任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二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未构成开除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二十一)违反用工单位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网络安全、服务质量、建设、经营、管理规章制度或给单位造成损害的,未构成开除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二十二) 给予职工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对被处分的直接责任者可给予内部待岗。
1.内部待岗期间,安排其在用工单位从事相关行车和经营等关键岗位之外的其他临时性、辅助性工作或培训,不参加临时性、辅助性工作或培训的按旷工处理。内部待岗期间产生的病、事假,不计入待岗期限;
2.内部待岗期限原则上按照警告处分1-3个月,内部待岗期间,表现良好的,经履行决策程序后,可缩短内部待岗期限。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待岗期限的二分之一;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红线的情形不得缩短待岗期限。
3.内部待岗期间,参照用工单位规定执行。
内部待岗期间生活费按员工社保缴费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上限执行,若扣除职工个人需承担的各项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后,低于职工社保缴费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限,则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限执行。
(二十三)其他依据有关规定应给予开除的情形。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用工单位退回的,予以开除。
(一)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用工单位劳动(工作)纪律,连续旷工达到5个工作日及以上,或1年之内累计旷工达到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连续旷工时间计算不受自然年度限制);
(四)破坏、盗窃铁路设备、设施的;
(五)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或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公安机关处10日及以上行政拘留的;
(六)违反规定在工作期间饮酒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
(七)造成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八)造成较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九)用人或用工单位指派参加抢险救灾、事故救援等应急事件处置,拒不服从指派的;
(十)阻碍、拒绝工作人员监督(监考)、检查、正常工作,殴打、报复工作人员,造成工作人员人身伤害,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或司法追诉的;
(十一)提供虚假休假或病假证明骗取工资,达到诈骗罪数额标准的;
(十二)组织、策划聚众扰乱公司及用工单位工作、生产秩序,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或司法追诉的;
(十三)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恶意诽谤或诋毁铁路企业,严重损害铁路企业及用工单位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用工单位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网络安全、服务质量、建设、经营、管理等规章制度情形的。
第十一条 员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用工单位退回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员工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的一般应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更适当的,可不予开除,但应报请上一级机关(组织)批准。员工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十二条 员工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行为的,应分别确定其处分。应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及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三条 员工两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规违纪违法事实;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
(四)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五)在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所得;
(七)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
从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受到的处分幅度之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员工违规违纪违法情节轻微,且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是指具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应给予处分,但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较轻且具备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不予处分,是指虽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但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很轻,尚未达到应受处分的程度。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给予处分: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受到处分;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四)包庇共同违规违纪违法人员;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
(七)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从重给予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受 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是员工处理处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处分决定下达和具体执行。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纪检组织及财务、安全、乘务、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员工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并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八条 派遣员工所在用工单位对员工的处理处分有建议权。
第十九条 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员工进行调查、处理,应按照员工涉嫌违规违纪违法情形,区分业务类别,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具体承办职能部门,并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办职能部门对员工违规违纪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调查报告;
(二)承办职能部门将调查认定的违规违纪违法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三)用人单位承办职能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并提请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的决定。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应事先将理由通知顺成公司工会组织。工会组织提出的意见,应予以研究并书面回复;
(四)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部门下达处理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用工单位劳动人事科(人力资源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五)人力资源部门将处分决定和相关材料移交至公司归入被调查人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参与员工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被调查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三)是被调查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取证对象;
(四)可能影响调查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查处党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时,可对其相应违反企业纪律行为一并开展调查,并在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一并研提具体处理处分意见;对涉及相关专业领域问题情形复杂的,可商相关用工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调查,或就处理处分建议征求相关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对员工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开展调查中涉及情形复杂、影响面广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或涉及非党员员工严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经所在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商请纪检组织提供必要支持。
第二十三条 在研提处分意见时,对可能需要匹配党纪处分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被处分人所在的党支部征求党建、纪检组织意见,党建、纪检组织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规范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对拒不履行或者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员工,经用工单位通报公司,公司可做出先停职处理,待应急抢险工作结束后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研究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决定给予处分的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岗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二)违规违纪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依据、种类、期间(起始、终止日期);
(四)不服处分决定,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处分决定书应盖有作出处分决定单位的印章。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六条 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作公司申请复核。公司自接到复核申请后30个自然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意见。受理申诉后,自受理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自然日。
第二十八条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公司单位不得因员工提出复核、申诉而对其加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原处分承办人员不得参与复核、申诉工作。
第三十条 原处分受理申诉部门认定原处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的,应予以维持。
第三十一条 经受理申诉后认定原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处分不当等情况的,应及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决定,并按规定调整或恢复员工的职务(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工资待遇等。被撤销处分或被减轻处分的员工降低的工资等相关待遇,应当予以补发。
第三十二条 维持、变更、撤销处分的决定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公司核实确认后予以下达、宣布,并存入被处分人本人档案。
第六章 处分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务层级(岗位等级),不得晋升职称(职业技能等级),不得参加定期性表彰奖励和评先推优,不得提高工资、薪酬待遇等级(档次、标准),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应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技能等级聘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党员员工受到党纪处分的比照前款企业纪律处分的影响办理,影响期限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计算。
第三十四条 员工受降级处分,对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降低其技能工资等级;对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降低其绩效工资等级。降级幅度为3档。
第三十五条 员工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员工受到降级、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的,员工所在单位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由劳资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岗位、职务、工资和其他有关待遇变更手续,并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自下达处分决定的次月起,执行变更后的待遇标准;特殊情况下,经作出处分决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员工因受处分情形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按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经济考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员工经济赔偿自公司作出决定次月起,可以按月在该员工工资中扣除,扣除金额不超过当月应得工资收入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员工社保缴费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上限,则按月最低工资标准上限支付。
第七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八条 员工在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不再印发解除处分决定。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工作成绩突出,按照规定受到及时性表彰奖励的,经用工单位建议并履行决策程序报公司后,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员工处分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受处分员工在受处分期间的重大立功表现由公司及用工单位进行核实,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原处分决定程序,作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提前解除处分决定;
(四)将提前解除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提前解除处分决定存入被处分人档案。
提前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处分的提前解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四十一条 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被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的突出贡献和受表彰奖励决定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履行公司相应决策程序、法定民主程序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解释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处分决定已作出的继续生效;已作出的处分决定如需进行复核,适用当时规定;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如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给予处分,而本办法规定给予处分的,依据当时规定处理;如行为发生时的规定给予处分,依照当时规定处理,但如果本办法规定不给予处分或者处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前发其他文件及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贵州顺成劳务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8日
顺成〔2025〕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顺成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处分工作,加强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和维护用工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及参照成铁劳卫〔2025〕50号《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处分管理实施办法》《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补充协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派遣至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的员工,依据企业规章制度给予处理或企业纪律处分的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所派遣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如监察机关已给予其政务处分,或任免机关、单位已依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给予其处分,不再适用企业规章制度给予其企业纪律处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员工处分工作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给予公司员工处理处分,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与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处理分为严重违反公司及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红线)被退回的、违反公司及用工单位禁止行为的处理。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用工单位退回公司的,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退回情形。
(一)经用工单位认定为不符合岗位标准或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不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的。
(三)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或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以及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达到记过处分及以上的。
(四)对铁路交通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五)破坏、盗窃铁路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
(七)在工作期间发生喝酒、打牌、违反作业程序等严重违章违纪行为的。
(八)有吸毒行为的。
(九)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连续旷工达到2个工作日及以上或年内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十一)劳务派遣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二、触碰用工单位安全红线的直接退回公司。
(一)触碰用工单位安全红线和禁止行为的,比照用工单位管理制度执行。
(二)违章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经用工单位研究决定的情形。
(三)其他违反公司及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经研究应被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等尚未构成处分条件的,可给予内部待岗、调整工作岗位或经济考核,具体由公司依据用工单位实际制定。
第八条 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解除劳动合同,24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情节严重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党员员工,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按照党的纪律处分与企业纪律处分相匹配的原则,给予相应企业纪律处分;对非党员员工,根据违反上述纪律情形和轻重程度,给予相应企业纪律处分。
(二)违反员工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被评定为思想政治素质“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三)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擅离职守或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力,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四)月度内有无故迟到、早退、当班睡觉等情形,累计达到4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工作期间擅离职守、饮酒、打牌、赌博、上网游戏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之一的处分;
(五)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之一的处分;
(六)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旷工行为(连续旷工时间的计算不受自然年度限制);
(七)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公安机关处9日及以下行政拘留的给予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被公安机关责令到社区戒毒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八)不服从生产指挥和工作安排,怠误工作,影响生产工作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之一的处分。冲击工作场所或行车指挥重地,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九)有阻碍、拒绝工作人员监督(监考)、检查、正常工作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有威胁、辱骂行为的给予记过、记大过之一的处分;有殴打、报复行为的给予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十)向单位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或伪造单位证明、证件等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之一的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十一)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诽谤或诋毁铁路企业,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给铁路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之一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十二)其他违背职业道德、公序良俗,在工作场所或公共场合言行举止,给铁路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之一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十三)虚报差旅费,套取加班费、津补贴等工资性收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十四)浪费原材料、能源,采购、使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商)品,故意损坏工具设备以及其他公物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十五)违反合同管理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十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十七)违反保密规定或者擅自发布公司及用工单位内部工作信息、资料,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十八)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第 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十九)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及用工单位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视承担责任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二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未构成开除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二十一)违反用工单位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网络安全、服务质量、建设、经营、管理规章制度或给单位造成损害的,未构成开除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之一的处分;
(二十二) 给予职工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对被处分的直接责任者可给予内部待岗。
1.内部待岗期间,安排其在用工单位从事相关行车和经营等关键岗位之外的其他临时性、辅助性工作或培训,不参加临时性、辅助性工作或培训的按旷工处理。内部待岗期间产生的病、事假,不计入待岗期限;
2.内部待岗期限原则上按照警告处分1-3个月,内部待岗期间,表现良好的,经履行决策程序后,可缩短内部待岗期限。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待岗期限的二分之一;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红线的情形不得缩短待岗期限。
3.内部待岗期间,参照用工单位规定执行。
内部待岗期间生活费按员工社保缴费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上限执行,若扣除职工个人需承担的各项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后,低于职工社保缴费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限,则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限执行。
(二十三)其他依据有关规定应给予开除的情形。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用工单位退回的,予以开除。
(一)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用工单位劳动(工作)纪律,连续旷工达到5个工作日及以上,或1年之内累计旷工达到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连续旷工时间计算不受自然年度限制);
(四)破坏、盗窃铁路设备、设施的;
(五)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或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公安机关处10日及以上行政拘留的;
(六)违反规定在工作期间饮酒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
(七)造成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八)造成较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九)用人或用工单位指派参加抢险救灾、事故救援等应急事件处置,拒不服从指派的;
(十)阻碍、拒绝工作人员监督(监考)、检查、正常工作,殴打、报复工作人员,造成工作人员人身伤害,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或司法追诉的;
(十一)提供虚假休假或病假证明骗取工资,达到诈骗罪数额标准的;
(十二)组织、策划聚众扰乱公司及用工单位工作、生产秩序,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或司法追诉的;
(十三)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恶意诽谤或诋毁铁路企业,严重损害铁路企业及用工单位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用工单位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网络安全、服务质量、建设、经营、管理等规章制度情形的。
第十一条 员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用工单位退回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员工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的一般应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更适当的,可不予开除,但应报请上一级机关(组织)批准。员工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十二条 员工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行为的,应分别确定其处分。应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及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三条 员工两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规违纪违法事实;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
(四)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五)在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所得;
(七)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
从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受到的处分幅度之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员工违规违纪违法情节轻微,且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是指具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应给予处分,但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较轻且具备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不予处分,是指虽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但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很轻,尚未达到应受处分的程度。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给予处分: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受到处分;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四)包庇共同违规违纪违法人员;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
(七)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从重给予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受 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是员工处理处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处分决定下达和具体执行。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纪检组织及财务、安全、乘务、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员工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并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八条 派遣员工所在用工单位对员工的处理处分有建议权。
第十九条 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员工进行调查、处理,应按照员工涉嫌违规违纪违法情形,区分业务类别,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具体承办职能部门,并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办职能部门对员工违规违纪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调查报告;
(二)承办职能部门将调查认定的违规违纪违法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三)用人单位承办职能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并提请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的决定。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应事先将理由通知顺成公司工会组织。工会组织提出的意见,应予以研究并书面回复;
(四)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部门下达处理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用工单位劳动人事科(人力资源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五)人力资源部门将处分决定和相关材料移交至公司归入被调查人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参与员工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被调查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三)是被调查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取证对象;
(四)可能影响调查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查处党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时,可对其相应违反企业纪律行为一并开展调查,并在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一并研提具体处理处分意见;对涉及相关专业领域问题情形复杂的,可商相关用工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调查,或就处理处分建议征求相关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对员工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开展调查中涉及情形复杂、影响面广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或涉及非党员员工严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经所在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商请纪检组织提供必要支持。
第二十三条 在研提处分意见时,对可能需要匹配党纪处分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被处分人所在的党支部征求党建、纪检组织意见,党建、纪检组织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规范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对拒不履行或者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员工,经用工单位通报公司,公司可做出先停职处理,待应急抢险工作结束后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研究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决定给予处分的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岗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二)违规违纪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依据、种类、期间(起始、终止日期);
(四)不服处分决定,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处分决定书应盖有作出处分决定单位的印章。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六条 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作公司申请复核。公司自接到复核申请后30个自然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意见。受理申诉后,自受理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自然日。
第二十八条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公司
第二十九条 原处分承办人员不得参与复核、申诉工作。
第三十条 原处分受理申诉部门认定原处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的,应予以维持。
第三十一条 经受理申诉后认定原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处分不当等情况的,应及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决定,并按规定调整或恢复员工的职务(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工资待遇等。被撤销处分或被减轻处分的员工降低的工资等相关待遇,应当予以补发。
第三十二条 维持、变更、撤销处分的决定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公司核实确认后予以下达、宣布,并存入被处分人本人档案。
第六章 处分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务层级(岗位等级),不得晋升职称(职业技能等级),不得参加定期性表彰奖励和评先推优,不得提高工资、薪酬待遇等级(档次、标准),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应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技能等级聘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党员员工受到党纪处分的比照前款企业纪律处分的影响办理,影响期限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计算。
第三十四条 员工受降级处分,对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降低其技能工资等级;对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降低其绩效工资等级。降级幅度为3档。
第三十五条 员工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员工受到降级、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的,员工所在单位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由劳资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岗位、职务、工资和其他有关待遇变更手续,并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自下达处分决定的次月起,执行变更后的待遇标准;特殊情况下,经作出处分决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员工因受处分情形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按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经济考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员工经济赔偿自公司作出决定次月起,可以按月在该员工工资中扣除,扣除金额不超过当月应得工资收入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员工社保缴费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上限,则按月最低工资标准上限支付。
第七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八条 员工在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不再印发解除处分决定。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工作成绩突出,按照规定受到及时性表彰奖励的,经用工单位建议并履行决策程序报公司后,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员工处分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受处分员工在受处分期间的重大立功表现由公司及用工单位进行核实,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原处分决定程序,作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提前解除处分决定;
(四)将提前解除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提前解除处分决定存入被处分人档案。
提前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处分的提前解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四十一条 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被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的突出贡献和受表彰奖励决定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履行公司相应决策程序、法定民主程序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解释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处分决定已作出的继续生效;已作出的处分决定如需进行复核,适用当时规定;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如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给予处分,而本办法规定给予处分的,依据当时规定处理;如行为发生时的规定给予处分,依照当时规定处理,但如果本办法规定不给予处分或者处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前发其他文件及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贵州顺成劳务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8日